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倉單持有人如何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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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392條規(guī)定,倉單持有人在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物時應(yīng)遵循以下幾條原則:

  1、倉單持有人應(yīng)當在儲存期間屆滿時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物;

  2、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,應(yīng)當支付超期保管的手機進銷存軟件費;

  3、對超過儲存期間的手機進銷存軟件物,雖經(jīng)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,仍無法避免手機進銷存軟件物出現(xiàn)損壞、變質(zhì)等現(xiàn)象的,其損失由倉單持有人承擔;

  4、倉單持有人提前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,不減收手機進銷存軟件費;

  5、倉單是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憑證,倉單持有人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物,應(yīng)當憑倉單,并繳回倉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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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6-01-19 21:20    編輯:xiaona    [打印此頁]    [關(guān)閉]

泛普手機進銷存軟件其他應(yīng)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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